魏敦友
《汉英词典》中文中的“义”字被译成“justice”,而justice是英语的一个基本词汇,一般是“正义”、“公正”的意思。我颇感惊诧的是,译者竟然不了解,中国文字中的“义”与西方文字中的“正义”相差十万八千里。其间的内在含义反映了中西文化间的根本性差异,正是这种差异凸现出当代中国法治建构的艰巨性。 中国文化中的“义”是与“利”相对应的一个范畴,有所谓的“义利之辨”,所谓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义是什么?无非是只讲奉献不求索取等,那种在现实世界里斤斤计较的行为方式被视为势利小人而为高尚人士所不耻。在这种思想语境中,那种试图强调个人的权利的话语无立锥之地。 在西方文化中,正义这个词恰好直接地就是利,或者是利所满足的方式。从历史上看,正义的观念是与古罗马的商品经济联系在一起的,遵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才能被视为正义。在古罗马,正义与法原是一个字(JUS)。因此,在西方人那里,法律是维护公正或正义的,而正义的原则就是“是谁的就是谁的”。 两者相较,一个强调无私奉献,一个倡导平等交换。而其更深的前提是,一个忽略个体人格,一个确证个体人格。这种深刻的区别的确值得我们反思,否则我们就抓不住问题的要害;而抓不住问题的要害,那么我们所憧憬所呼唤的法治必将流于空洞之言,最后成为一个美好却不可企及的海市蜃楼。 (《法制日报》3.5)